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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内非国有产权房屋修缮补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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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内非国有产权房屋修缮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的保护与管理,鼓励非国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依规进行修缮,促进历史文化传承与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定,结合本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内,经会理古城民居修缮联合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后进行修缮的非国有产权文保建筑、历史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保护优先、分类指导、文旅融合、公平公正 ”的原则,根据房屋性质、保护级别等因素,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条 会理会议纪念地景区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市自然资源局、古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核及资金监管。

第二章 补助分类与标准

第五条 对通过会理古城民居修缮联合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完成修缮后的房屋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房屋10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补助资金,每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金额根据房屋保护级别及经最终审计确认的修缮工程总投资额计算,具体补助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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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房屋涉及特殊权属情形的,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补助,须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并应委托办理人明确补助发放账户。

(二)房屋产权人为申请补助的唯一合法权益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明确补助发放账户。

(三)产权不清的房屋,应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厘清产权后,再行申请。

第七条 同一修缮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本市其他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助。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助资金的,应在本次补助中予以扣除。

第三章 申请与兑付程序

第八条 申请补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修缮工程已取得会理古城民居修缮联合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免于办理证明)。

(二)工程已全部完工,并通过由会理会议纪念地景区管委会组织的联合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工程已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并取得最终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九条 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向会理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门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理古城非国有产权房屋修缮补助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免办证明。

(四)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修缮设计方案(含施工图)及工程预算书。

(五)《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承诺书(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接受资金监管)。

(八)申请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上一年8月1日至本年度731日期间完成竣工验收及审计的项目。

第十条 受理窗口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会理会议纪念地景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古城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确定的拟补助金额,应在房屋所在社区及古城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形成《补助资金兑付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 会理会议纪念地景区管委会负责汇总年度内所有经审核通过的《补助资金兑付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资金到位后,兑付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核意见将补助资金兑付至各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补助资格,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追回,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补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审计报告、验收文件)骗取补助的。

(二)经事后核查发现,修缮工程存在违反批准方案、破坏历史风貌等情形,且竣工验收结论依法应予撤销的。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兑付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会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外文物建筑的修缮,可参照本办法由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来源:会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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