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市人民政府
关于会理市原畜牧局、红旗粮站、人大、自来水公司家属院等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及连接道路改造提升项目(二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会理市原畜牧局、红旗粮站、人大、自来水公司家属院等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及连接道路改造提升项目(二期)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第十号),我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会理市原畜牧局、红旗粮站、人大、自来水公司家属院等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及连接道路改造提升项目(二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会理市古城街道南郊社区、广场路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面积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会理市原畜牧局、红旗粮站、人大、自来水公司家属院等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及连接道路改造提升项目(二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用地需要。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会理府发〔2022〕6号)的规定执行。会理市古城街道南郊社区、广场路社区集体征收水田按65610元/亩进行补偿,征收旱地、园地按55890元/亩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65610元/亩进行补偿,征收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进行补偿,征收国有的河道、水域等土地不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会理市征地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会理府发〔2024〕70号)执行,将补偿款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方式
(一)社会保障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本次征地对符合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会理府发〔2022〕6号)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
(二)住房安置
按照《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会理府发〔2022〕6号)的规定,古城街道南郊社区、广场路社区拟采取【实物安置、全货币化安置、部分货币化安置】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此【三种】方式之一。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同时在会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huili.gov.cn)上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自2026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
(二)本公告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6年9月25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本公告公告期满后由会理市古城街道代表我府组织实施并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会理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