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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曝光 | 会理商家涂改保质期,赚22.5元,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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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为进一步震慑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提醒广大消费者主动防范消费陷阱,近日,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曝光一起商家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4年底,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多起12315投诉举报平台线索,有消费者反映在本地多家商超购买的某品牌蘸水调味料“不对劲”:包装上明明白白印着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但在包装边角处,隐隐能看到没擦干净的旧打码痕迹,仔细辨认是2023年7月14日同一袋调料居然有两个相差近8个月的“出生日期”。

接到举报后,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将涉案产品寄回生产厂家核实,厂家明确反馈:2024年3月1日的打码非工厂出厂标注,涉案产品属于被篡改生产日期的问题产品。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随即对涉事商超展开现场核查,调取进货台账后发现,涉事问题调料均来自同一本地供货商,且涉事商超均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参与生产日期篡改行为。

顺着供货链条溯源,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涉事供货商立案调查后,违法事实很快水落石出:2023年12月,该供货商从本地关闭的商超低价回收了15袋滞销的该品牌蘸水产品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4日,翻年后“旧日期”产品很难卖出去,供货商负责人便动了歪心思,用化学试剂擦掉原有生产日期,重新打码2024年3月1日的“新日期后配送至商超售卖,该批次产品货值总金额仅数十元全部售出仅获利20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结合《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综合考量当事人涉案货值极低、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主动配合调查且未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最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评析


1. 食品安全无小事,小违法触碰大红线

很多经营者抱有“只是改个日期、货值又不高,不算大事”的侥幸心理,但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本质是欺骗消费者的不诚信经营行为,过期或临期食品被涂改日期后流入市场,极易发生变质、滋生有害菌群,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哪怕货值只有几十元,也属于必须严厉打击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 消费维权有路径,擦亮双眼避陷阱

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除了核对生产日期、保质期,也要留意日期打码处有没有擦拭痕迹、重影、墨迹模糊等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双日期”等问题,保留好购物小票、问题产品,第一时间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也提醒所有食品经营者: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涂改食品日期、售卖不合格食品,一旦违法得不偿失。

来源:会理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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